案情簡介: 張某、王某、趙某系朋友關系,其中張某、王某均未滿18周歲。2019年6月,趙某將自己的無牌摩托車交給王某駕駛,由王某載著張某、趙某出去玩耍,撞上了路邊停靠的三輪車,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導致張某受傷住院治療。后張某將王某及其監(jiān)護人、趙某訴至法院。 法院判決: 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將其所有的無牌照摩托車交給無駕駛證的未成年人王某駕駛,未盡到合理的審查、注意義務,對事故的發(fā)生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,存在一定過錯,應承擔40%的賠償責任。王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夜晚無證駕駛摩托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對事故的發(fā)生亦存在一定過錯,應承擔30%的賠償責任,因王某系限制行為能力人,對其給張某造成的損失,由其監(jiān)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。張某亦是限制行為能力人,明知駕駛員王某系未成年人且無駕駛資格,仍乘坐其駕駛的摩托車,亦對事故發(fā)生存在過錯,應自負30%責任。 釋法說理: 河南崤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變珍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明確規(guī)定,“因租賃、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,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;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有過錯的,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”本案中趙某明知王某是未成年人,也沒有取得駕駛資格證,將其無牌摩托車交給王某駕駛,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,明顯存在過錯。 未成年人身心發(fā)育不全,辨認與控制能力較弱,缺乏基本的駕駛常識與技能,在駕駛摩托車時如果遇到突發(fā)狀況,難以作出正確判斷處置,極易發(fā)生交通事故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(guī)定,駕駛摩托車與駕駛汽車一樣,必須申領駕照,且要求年滿18周歲。在本案中,王某作為未成年人,違法駕駛摩托車導致本次事故發(fā)生,應承擔一定的責任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不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如何,均由監(jiān)護人承擔責任。 法律規(guī)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未成年人未經(jīng)專業(yè)培訓,交通安全意識薄弱,應變能力較差,且摩托車、電動自行車的車速較快,遇到突發(fā)情況時,往往處置不當,極易釀成交通事故。家長作為直接監(jiān)護人,要深刻認識到孩子成長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和隱患,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。此外,個人所屬車輛應妥善保管,若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嚴重后果的,最終會害人損己。 (市普法辦供稿) ( 編輯:唐柳楠 ) |
未成年人騎車致人受傷,責任由誰承擔?
來源: 發(fā)布日期:2022-06-08 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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